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精神,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闽医保﹝2020﹞92号)要求,合理引导适宜的医保药品门诊使用,更好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在门诊治疗使用的部分医保药品实行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第一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从国家谈判药品中进行遴选,并遵循以下原则:适于在门诊使用、使用周期较长或规范治疗年度总费用较高、适应症为我省现行统一发布的门诊特殊病种未覆盖的治疗用药。


二、医保待遇标准


(一)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通知》(闽医保〔2020〕69号)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80%,支付额度计入当地职工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共用医疗总费用封顶线10万元。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支付额度计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共用医疗总费用封顶线10万元。


三、做好政策衔接


(一)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费用,参照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符合大病保险支付政策、医疗救助政策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政策的,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列入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我省门诊特殊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对于已列入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后续约或转为常规目录的,原则上继续列入单列支付范围;未成功续约或未转为常规目录的,将根据国家医保规定调整医保支付政策。


(三)门诊特殊病种“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用药范围增加“XV03AE高血钾和高磷血症治疗药”。


四、经办流程


办理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备案需提供患者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备案表。以上材料均需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副主任以上(含副主任)专科医师填写及医务科盖章。


五、加强用药管理


(一)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定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对个别限定支付范围包含多种适应症,且部分适应症已有门诊特殊病种覆盖的单列支付药品,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实行备案登记。


(二)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使用的监测,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规范上传诊疗相关信息,加强医保用药管理,做好定期评估,促进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规范、合理使用。


六、执行时间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第一批)

           2.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备案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火狐截图_2021-07-14T08-40-02.378Z副本.png

 

附件下载: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备案表.xls